定义来源规则
您可以定义用于指定如何补充组织中的项目,如工厂购买项目等的来源规则。各来源规则还可以指定如何补充所有的组织,例如整个企业何时从某组织获得子装配件。
如果来源规则和分配清单有冲突,则以来源规则为准。例如,如果您为 AUS 指定一个分配清单,告诉它找 NYC 提供某部件,AUS 仍然可以定义一个来源规则来找 SAC 提供该部件。在这种情况下,局部的来源规则将驾凌于分配清单之上。
要定义来源规则,请执行以下步骤:
如果来源规则为局部,则您必须输入组织名称;否则,您当前的组织会成为接收组织。
4. 选择“复制自”以将有效日期和装运组织从另一个来源规则复制至此来源规则。
5. 输入有效日期。您必须输入起始日期,但可以选择不输入终止日期。
6. 对每个有效日期范围,您可以包括多个装运组织。您也可以为各个装运组织选择来源类型以指定是否生产、购买或在内部转移有关项目。您也可以从现有的分配清单复制装运组织清单。
如果您输入客户组织作为接收组织,则您不能选择供应商组织作为装运组织。
注:供应商和供应商地点在 Oracle 应付款管理系统中预定义。(请参阅:关于供应商)
注:对已在任务集中指定的来源规则,您不能将分配百分比设置为少于或大于100。
如果您有两个具同一分配百分比的来源,系统将从最高等级开始寻找来源。
此功能允许您包括自动过去所定义并且较长的装运组织清单,不需要以人工输入。
1. 选择来源类型以指定是否生产、购买或在内部传送此项目。
3. 在“查找”窗口中选择来源规则,此来源规则包括您想在此新来源规则复制的装运组织。
另请参阅
来源规则和分配清单
定义分配清单
查看来源规则
查看分配清单
查看来源规则和分配清单指定
查看来源指定层次结构
显示多级使用地点
显示多级清单
定义组织间装运网络
定义装运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