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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务处理类型

使用事务处理类型,您可以定义在应收款管理系统中创建的借项通知单、贷项通知单、记帐贷项、转期、承付款和发票的会计处理。此外,事务处理类型还可以确定事务处理分录是否更新客户余额,以及应收款管理系统是否将这些事务处理过帐至总帐。

如果自动会计取决于事务处理类型,则应收款管理系统将使用您在此处输入的总帐帐户与自动会计规则一起来确定您使用此类型创建的事务处理的默认收入、应收款、运费、税、未得收入、未开单应收款、财务费用和自动开票结算帐户。

您可以在“事务处理来源”窗口中将事务处理类型与发票来源关联以加速“事务处理”和“贷记事务处理”窗口中的数据输入。有效的事务处理类型将作为值列表选项显示在“事务处理”、“冲销收款”、“贷记事务处理”和“事务处理来源”窗口中。

您也可以将贷项通知单和发票事务处理类型定义为使用自动开票。

您应按以下顺序来定义事务处理类型:

您必须在定义承付款类型之前定义发票事务处理类型。

建议:要撤消借项通知单、贷项通知单、记帐贷项或发票,请定义“未结应收款”和“过帐至 GL”设置为“否”的撤消事务处理类型。然后,只要没有与事务处理相对的活动且活动未过帐至总帐,则您只需将事务处理类型更改为“撤消”就可使它无效。

自然核销和允许超额核销规则

“仅限于自然核销”和“允许超额核销”选项确定核销可以如何影响使用此类型的事务处理到期余额。自然核销是指事务处理要求接近零的核销类型,或正或负。例如,由于发票具有正余额,因此,要减少到期余额,您需要创建负核销(如核销收款)。

超额核销表示您是否可以使用此类型超额核销事务处理。例如,如果您对 $400 的发票核销了 $500 的收款,这表明您超额核销了此发票并更改了其标志(由正到负)。下图将显示这些规则如何影响核销。

前提条件

   要定义事务处理类型,请执行以下步骤:

建议:对于在业务中可能使用的任何临时或预备借项通知单、贷项通知单、记帐贷项、转期和发票,您可以使用“未结应收款”选项以执行审批周期。对于可能要复核的特定相关借项通知单、贷项通知单、记帐贷项、转期和发票,您可以定义“未结应收款”设置为“否”的称为“预备”的事务处理类型。此事务处理类型并不更新客户余额。然后,在复核和审批项目时,您可以将事务处理类型更改为“最终”(您定义的“未结应收款”设置为“是”的事务处理类型),此类型的事务处理将更新客户的余额。

建议:对于保证金事务处理类型,请为未开单应收款帐户输入会计弹性域。应收款管理系统仅使用“未开单帐户”字段,以确定具有“拖欠开单”规则的发票之未开单应收款帐户。

注:如果配置文件选项“对贷项通知单使用发票会计”设置为“是”,应收款管理系统将不要求您为贷项通知单事务处理类型输入应收款帐户。否则,您必须输入“应收款帐户”。

建议:对于保证金和定金事务处理类型,请为“未得收入”帐户输入会计弹性域。应收款管理系统仅使用“未得收入帐户”字段来确定具有规则“提前开单”发票的未得收入帐户。

注:如果配置文件选项“对贷项通知单使用发票会计”设置为“是”,应收款管理系统将不要求您为贷项通知单事务处理类型输入收入帐户。否则,您必须输入“收入帐户”。

建议:对于具有保证金分类的事务处理类型,请在“应收款帐户”字段中输入未开单应收款的会计弹性域。应收款管理系统仅使用“未开单帐户”字段来确定具有规则“拖欠开单”发票的“未开单应收款”帐户。

建议:对于具有保证金或定金分类的事务处理类型,请在“收入帐户”字段中输入未得收入帐户的会计弹性域。

另请参阅

输入事务处理

输入含规则发票

使用自动会计

事务处理类型列表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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