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务处理类型
使用事务处理类型,您可以定义在应收款管理系统中创建的借项通知单、贷项通知单、记帐贷项、转期、承付款和发票的会计处理。此外,事务处理类型还可以确定事务处理分录是否更新客户余额,以及应收款管理系统是否将这些事务处理过帐至总帐。
如果自动会计取决于事务处理类型,则应收款管理系统将使用您在此处输入的总帐帐户与自动会计规则一起来确定您使用此类型创建的事务处理的默认收入、应收款、运费、税、未得收入、未开单应收款、财务费用和自动开票结算帐户。
您可以在“事务处理来源”窗口中将事务处理类型与发票来源关联以加速“事务处理”和“贷记事务处理”窗口中的数据输入。有效的事务处理类型将作为值列表选项显示在“事务处理”、“冲销收款”、“贷记事务处理”和“事务处理来源”窗口中。
您也可以将贷项通知单和发票事务处理类型定义为使用自动开票。
您应按以下顺序来定义事务处理类型:
您必须在定义承付款类型之前定义发票事务处理类型。
建议:要撤消借项通知单、贷项通知单、记帐贷项或发票,请定义“未结应收款”和“过帐至 GL”设置为“否”的撤消事务处理类型。然后,只要没有与事务处理相对的活动且活动未过帐至总帐,则您只需将事务处理类型更改为“撤消”就可使它无效。
自然核销和允许超额核销规则
“仅限于自然核销”和“允许超额核销”选项确定核销可以如何影响使用此类型的事务处理到期余额。自然核销是指事务处理要求接近零的核销类型,或正或负。例如,由于发票具有正余额,因此,要减少到期余额,您需要创建负核销(如核销收款)。
超额核销表示您是否可以使用此类型超额核销事务处理。例如,如果您对 $400 的发票核销了 $500 的收款,这表明您超额核销了此发票并更改了其标志(由正到负)。下图将显示这些规则如何影响核销。
前提条件
要定义事务处理类型,请执行以下步骤:
3. 输入此事务处理类型的分类。请选择以下分类:发票、转期、贷项通知单、借项通知单、定金或保证金。
如果您选择定金或保证金,应收款管理系统会将“未结应收款”和“过帐至 GL”设置为“是”,将“允许运费”、“计税”和“允许超额核销”设置为“否”,将“创建标志”设置为“正号”,并将“仅限于自然核销”设置为“是”。请参阅:定义承付款事务处理类型
4. 如果此事务处理的分类不是定金或保证金,请通过选定或撤消选定“未结应收款”复选框,表明您是否需要此类型的事务处理来更新客户余额。
如果“未结应收款”设置为“是”,应收款管理系统将在您每次使用此事务处理类型创建完整的借项通知单、贷项通知单、转期或记帐贷项时更新客户余额。应收款管理系统同时将在标准帐龄和收帐流程中纳入这些事务处理。
如果您要定义“撤消”事务处理类型,请将“未结应收款”设置为“否”。
建议:对于在业务中可能使用的任何临时或预备借项通知单、贷项通知单、记帐贷项、转期和发票,您可以使用“未结应收款”选项以执行审批周期。对于可能要复核的特定相关借项通知单、贷项通知单、记帐贷项、转期和发票,您可以定义“未结应收款”设置为“否”的称为“预备”的事务处理类型。此事务处理类型并不更新客户余额。然后,在复核和审批项目时,您可以将事务处理类型更改为“最终”(您定义的“未结应收款”设置为“是”的事务处理类型),此类型的事务处理将更新客户的余额。
5. 要将具有此类型的事务处理过帐至总帐,请选定“过帐至 GL”复选框。默认值为您对“未结应收款”选项指定的值。如果分类为“定金”或“保证金”,则必须选定此复选框。
如果您要定义“撤消”事务处理类型,请不要选定此复选框。
6. 输入付款条件以用于具有此事务处理类型的事务处理。
7. 选择默认打印选项以用于具有此事务处理类型的事务处理。选择“打印”或“请勿打印”。您可以在输入事务处理时改写此值。
8. 选择“打开”、“关闭”、“待批”或“撤消”的事务处理状态。使用这些状态以执行您自己的发票审批系统。输入“撤消”以撤消您指定此事务处理类型的借项通知单、记帐贷项或发票。
9. 要允许为具有此事务处理类型的事务处理输入运费,请选定“允许运费”复选框。
10. 要使应付款管理系统对具有此事务处理类型的事务处理计税,请选定“计税”复选框。如果您未选定此复选框,则不要求“行”窗口中的“税码”字段,且应收款管理系统并不为具有此事务处理类型的事务处理执行计税或创建税会计分录(此情况对于
Oracle 订单分录管理系统和 Oracle 市场营销管理系统中的事务处理也相同)。
11. 选择创建标志。对于分类是保证金或定金的事务处理类型,默认值为“正号”。如果您要使用“现金收付制”会计方法,则事务处理的创建标志必须为“正”或“负”。您无法在输入此类型的事务处理之后更新此字段。
12. 如果此事务处理类型的分类不是定金或保证金,并且您要限制按照项目输入的应用程序可以更新具有此事务处理类型项目的方向,请选定仅限于自然核销复选框。如果您选定了此复选框,应收款管理系统会将“允许超额核销”设置为“否”。您无法在保存此事务处理类型之后更新此选项。
13. 输入此事务处理类型的“核销规则集”或从值列表中进行选择(可选)。在您使用“核销”窗口或自动加密箱以对使用此类型的事务处理核销收款时,核销规则集将确定默认的付款步骤。如果您未输入规则集,应收款管理系统将使用“系统选项”窗口中的规则集作为默认值。请参阅:应收款核销规则集
14. 如果此事务处理类型的分类不是定金或保证金,并且您未选定“仅限于自然核销”复选框,请通过选定或撤消选定此复选框,以选择是否对照具有此事务处理类型的项目允许超额核销。如果您选定了此复选框,应收款管理系统会将“自然核销”设置为“否”,并且您无法在保存此事务处理类型之后对其进行更新。如果您使用了“现金收付制”会计方法,则默认值为“否”且无法更改。
15. 输入为此事务处理类型的事务处理“应收款帐户”。应收款管理系统将使用此信息,以及自动会计定义来确定具有这些类型的事务处理应收款帐户。应收款管理系统将使用此帐户来创建应收款事务处理记录,因此,如果此事务处理类型的“过帐至
GL”设置为“是”,您可以传送至总帐并创建日记帐分录。
建议:对于保证金事务处理类型,请为未开单应收款帐户输入会计弹性域。应收款管理系统仅使用“未开单帐户”字段,以确定具有“拖欠开单”规则的发票之未开单应收款帐户。
注:如果配置文件选项“对贷项通知单使用发票会计”设置为“是”,应收款管理系统将不要求您为贷项通知单事务处理类型输入应收款帐户。否则,您必须输入“应收款帐户”。
16. 输入为此事务处理类型的事务处理“运费帐户”。应收款管理系统将使用此信息,以及自动会计定义来确定具有此事务处理类型事务处理的“运费帐户”。如果此事务处理类型的分类为定金或保证金,或者“允许运费”设置为“否”,应收款管理系统将跳过此字段。
17. 输入为此事务处理类型的事务处理“收入帐户”。如果“允许运费”设置为“否”,应收款管理系统跳过此字段。应收款管理系统将使用此信息,以及自动会计定义来确定具有此事务处理类型之事务处理的收入帐户。
建议:对于保证金和定金事务处理类型,请为“未得收入”帐户输入会计弹性域。应收款管理系统仅使用“未得收入帐户”字段来确定具有规则“提前开单”发票的未得收入帐户。
注:如果配置文件选项“对贷项通知单使用发票会计”设置为“是”,应收款管理系统将不要求您为贷项通知单事务处理类型输入收入帐户。否则,您必须输入“收入帐户”。
18. 如果此事务处理类型的分类为发票或借项通知单,请为此事务处理类型的事务处理输入“结算帐户”。应收款管理系统将使用此帐户以存储为收入帐户指定的收入金额与已导入发票行的销售价格乘以数量所得金额之间的任意差额。仅在您为用于已导入事务处理的事务处理来源启用了此功能时,应收款管理系统才使用结算帐户。
19. 如果此事务处理类型的分类为发票或贷项通知单,请输入“未开单应收款”帐户。在您使用“拖欠开单”开票规则时,应收款管理系统将使用此信息,以及自动会计定义来确定此事务处理类型之事务处理的“未开单应收款”帐户。
建议:对于具有保证金分类的事务处理类型,请在“应收款帐户”字段中输入未开单应收款的会计弹性域。应收款管理系统仅使用“未开单帐户”字段来确定具有规则“拖欠开单”发票的“未开单应收款”帐户。
20. 如果此事务处理类型的分类为发票或贷项通知单,请输入“未得收入帐户”。应收款管理系统将使用此信息,以及自动会计定义来确定此事务处理类型之事务处理的未得收入帐户。应收款管理系统仅在事务处理的开票规则为“提前开单”时才使用此帐户。
建议:对于具有保证金或定金分类的事务处理类型,请在“收入帐户”字段中输入未得收入帐户的会计弹性域。
21. 如果此事务处理类型的分类为发票、贷项通知单或借项通知单,请输入“纳税帐户”。应收款管理系统将使用此信息,以及自动会计定义来确定具有此事务处理类型之事务处理的纳税帐户。
22. 如果此事务处理类型的分类为定金或保证金,请输入“发票类型”以用于对照此事务处理类型的承付款或定金输入的发票。在对照此事务处理类型的定金或保证金输入发票时,您在此处输入的值即为默认的发票事务处理类型。
23. 如果此事务处理类型的分类为定金、保证金、借项通知单或发票,请在贷记具有此事务处理类型的项目时输入要使用的“贷项通知单类型”(可选)。在对照此事务处理类型的发票来输入贷项通知单时,您在此处输入的值即为默认的贷项通知单事务处理类型。
24. 输入此事务处理类型有效的日期范围。默认起始日期是当天日期,但您可以对其进行更改。如果您未输入“终止日期”,此事务处理类型将无限期地保持有效。
另请参阅
输入事务处理
输入含规则发票
使用自动会计
事务处理类型列表报表